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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城)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停车秩序,充分利用公共停车空间,大力整治长期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车辆,切实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优化市容环境秩序,并着力建立完善日常长效管理机制。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城)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实施主要分三个阶段,即全面排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引导自行清理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分类处置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法部门将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置。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等规定进行处置。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车辆,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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